2016年09月13日 09:1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楊光
案情■■■
某市集采機構就該市一家采購單位養老床位綜合責任保險項目以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了政府采購。本項目是為該市各類養老機構向保險公司購買責任保險,承擔養老服務機構因意外事故造成服務對象人身傷害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賠償分為意外傷殘或死亡、意外傷害醫療、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殘疾器具、施救費用、骨折保險金、法律費用、第三者責任等八個部分,年度累計責任限額最高600萬元,每床位每年的預算150元。經磋商小組評審,最終確定A公司(67.3元/床位·年)、B公司(100元/床位·年)、C公司(100元/床位·年)3家單位獲得成交資格。然而,1個月后,A公司并未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原因是其報價過低,難以承擔首席保險人的責任。
點評■■■
政府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投標報價過低,有可能造成低價中標后,中標供應商不能提供其承諾的服務而不敢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即便簽訂了合同也無法保質保量地履約。上述案例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為防范這類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舉措。
第一,在采購文件制定過程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依法選擇評標方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即并非全部項目均適用最低評標價法,只有部分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才適用。對于其他項目,可考慮采用綜合評分法。對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提出,對排序靠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應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在評審現場,評標委員會也要對排序靠前的低價供應商的報價作出判斷,看該報價是否屬于明顯不合理或低于成本,并按18號令第五十四條及采購文件的要求執行。評標委員會對價格合理性的判斷及后續評審情況應記入評標報告。
第二,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則應根據有關法規文件規定和項目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價格分所占比例。對于技術復雜、價格與質量關系較大、重點在于產品或服務質量的項目,在規定的范圍內應適當降低價格分比例。特別是保險服務、高級人才智慧服務、科研服務、調研服務等項目,可將價格分降至20%-10%。同時,對于采購質量可能影響社會公眾或國家利益的特殊項目,可在評分項中增加對投標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對于報價不夠合理的供應商可給予適當扣分。
第三,采購人應嚴格按照招標邀請和投標承諾,加大對低價中標供應商的驗收力度,必要時可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與驗收,防止出現投標承諾很“豐滿”、履約執行很“骨感”的現象。
(作者單位: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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