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廣規范帶量集中采購
2025年05月30日 09:1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近日,浙江省財政廳、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出臺《浙江省政府采購帶量集中采購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充分發揮帶量集中采購在控制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促進采購需求標準化等方面的優勢,進一步推廣、規范帶量集中采購。《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指引》對帶量集中采購的定義及主要模式、適用情形、項目委托代理要求、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的工作職責、具體操作流程、合同管理等作了規定。其中提出,帶量集中采購主要采用統采分簽模式,即將不同預算單位已落實預算資金,需采購同一品目的貨物、服務,由牽頭單位合并需求后統一采購,不同預算單位再分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并各自支付資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市縣和部門探索統采統簽的集中采購模式。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項目可以組織開展帶量集中采購。涉及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匯總預算金額超過400萬元(含)的,鼓勵實施帶量集中采購。帶量集中采購項目的品目屬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采購活動。鼓勵采購單位將社會關注度較高、關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指引》明確,帶量集中采購參與單位按照自愿原則推薦一家參與單位或上級單位作為牽頭單位。采購單位包括省、市、縣(市、區)不同預算級次的,原則上以預算級次最高的單位或其指定的單位作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負責指導參與單位填報采購需求意向、匯總采購需求意向;按規定組織開展采購需求調查、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組織各參與單位簽訂合同等工作。參與單位負責向牽頭單位提交采購需求意向,包含采購數量、采購預算等;出具自愿參與的委托函;編制采購計劃;開展本單位項目履約驗收等工作。項目合同履行中,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采購單位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的補充合同。
《指引》強調,各采購單位在帶量集中采購活動中,不得有采購公告發布或采購文件發出后無正當理由退出或中止帶量集中采購活動;不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不按采購合同約定組織驗收,不按時支付合同款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等行為。
據浙江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24年,浙江省財政廳積極支持舟山市打造與公共服務一體化相適應的政府采購管理新模式,指導舟山完善體制機制,加快推進帶量集中采購改革。舟山市財政局在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政策的落地執行和項目采購環節精準發力,開展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帶量集中采購,取得積極成效。近年來,浙江省財政廳堅持政府過緊日子,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改革的工作部署,探索帶量集中采購新模式,引導采購人整合采購需求相近或相同的項目,通過以量換價,充分發揮規模優勢,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績效,部分省級單位、地市先行先試,在帶量集中采購實踐中取得了積極成效。(記者樂佳超 通訊員陳健東報道 )
相關文章
- 臺州“硬核”舉措懲治政采惡意投訴2025-05-14
- 浙江:交流研討政采熱點問題2025-04-22
- 浙江進一步規范電子賣場管理2025-04-15
- 浙江:以政采創新驅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2025-04-09
- 杭州:政采發力助經濟穩中向好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