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5名專職從業人員” 培訓證書誰發的可用?
2018年04月08日 11:1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財政部2018年1月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引起業界廣泛關注。《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三)項指出,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財政部辦公廳2月13日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代理機構及時補充完善專職從業人員等登記信息。5月1日起,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登記信息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代理機構從名錄中暫時移出并暫停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待其登記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復。
財政部關于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的通知再次讓“5名專職從業人員”這一條款推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究竟如何認定“5名專職從業人員”?對于“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該如何把握?是否需要相應的證明或者培訓證件?
對于需要哪些相應的證明或者培訓證件這個問題,已經有多地發通知進行了明確。如海南省財政廳日前就曾發布《關于規范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備案管理的通知》明確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海南分網登記錄入的“專職人員名單”一欄應當填入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必須上傳至少一名專職從業人員參加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出具的人員培訓證書或者培訓證明,培訓證明應有培訓人員名單。
近日,寧夏財政廳也發布了《關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寧夏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寧財(采)發〔2018〕6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工商注冊地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的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名錄登記的有關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寧夏分網上修改、完善、確認本公司登記的相關信息。名錄信息修改完成后還需在寧夏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備案,以便寧夏財政廳及時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工商注冊地不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的,且已經按要求通過工商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申請進入名錄的各代理機構,意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開展代理業務及已經開展代理業務的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也應在寧夏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上重新進行備案。
《通知》明確凡具備6項條件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承攬政府采購項目,其中包括: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含檔案室)并達到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3.具備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4.具備相應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的專職從業人員,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具有不少于5名專職從業人員接受過寧夏財政廳、寧夏政府采購協會、財政部指定政府采購宣傳媒體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并取得證書;
5.在自有場所組織論證、標前會等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會議室和錄音錄像等設施。影像資料隨項目后期檔案妥善保存,便于隨時調取查證;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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