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加強政采投標保證金管理
2025年07月04日 08:4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我們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管職責過程中發現,部分采購人、代理機構仍存在未在規定時限內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違規行為。這既干擾政府采購活動正常秩序,又損害政府采購公信力。因此,我們針對規范收取投標保證金,嚴格遵守退還時限規定,切實履行采購人主體責任,合法合規開展代理業務,加強對保證金的監管等作出進一步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通知》明確,對于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含磋商、談判、詢價等非招標方式)中明確保證金收取的方式和金額、退還及不予退還的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投標保證金應允許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電子保函。要嚴格按照標準收取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性,在保障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開展的前提下,自主選擇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鼓勵免收或降低收取比例。
《通知》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不得延遲退還。對于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和招標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及時確認,并按照相關規定上繳采購人同級國庫。
《通知》提出,采購人應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加強對投標保證金的全流程監督,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將投標保證金退還工作納入采購項目管理流程,確保退還工作及時、準確、規范。對供應商提出的投標保證金退還咨詢或異議,采購人要及時予以回應和處理。對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管理投標保證金收取、退還的采購項目,應嚴格按規定和委托代理協議約定,要求代理機構做好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工作。要妥善保管與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相關資料,確保采購項目檔案資料完整,保存期限按相關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應在委托代理協議中對保證金收取、退還和違約責任等作出具體約定,防止保證金挪用、損失,避免保證金繳納信息泄露引發圍串標風險。代理機構應將保證金管理納入內控制度,積極與采購人、供應商溝通協調,及時盯辦保證金退還情況,不得拖延退還、截留、挪用投標保證金。
《通知》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投標保證金退還情況納入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范圍。對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等問題,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問責。加大對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對采購人、代理機構退還工作的業務指導,及時解答疑問,協助解決實際問題。(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蘇威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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